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,应按以下系列分级:0.1、1、2、3、5、10、15、20、30、50、75、100、150、200、300、500、750、1000、1500、2000 和 3000Lx。
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。
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,应按高、中、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,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。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:
- 一、Ⅰ~V等的视觉作业,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时;
- 二、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,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;
- 三、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,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;
- 四、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;
- 五、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;
- 六、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,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。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:
一、进行临时性工作时;
二、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。
照度标准值
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应符合下表的规定。
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
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,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,其照度
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。
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, 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%~15%选取,
不宜低于 30Lx。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,不宜低于 50Lx。
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,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。
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,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。
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,不应低于表 3.2.1 中一般照明的 10%。而安全照明
的照度标准值,不应低于表 3.2.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%。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
度标准值,不应低于 0.5Lx。